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630號
CHDV,102,司促,7630,20130808,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630號
債 權 人 洪明志  住彰化縣二林鎮○○里○○街00號
           送達代收人 洪峰
           住彰化縣二林鎮○○里○○路○段000
            號
上列債權人洪明志聲請對債務人榮吉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 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榮吉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有公 司登記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憑,是該公司依法應行清算程序 ,並選任清算人,如未選任則由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以清 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5日裁定 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公司變更登記卡及正確之法 定代理人,而此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2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程式顯不合法 ,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1/1頁


參考資料
榮吉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