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0486號
CHDV,102,司促,10486,2013082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48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江佳靜
債 務 人 蔡君儀
債 務 人 黃華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10486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001 │15,400,000元      │102年6月10日     │4.37%         │102年7月10日     │
├──┼────────────┼───────────┼───────────┼───────────┤
│002 │1,800,000元       │102年7月10日     │4.37%         │102年8月10日     │
└──┴────────────┴───────────┴───────────┴───────────┘

1/1頁


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