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43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住台北市○○○路0段000號
代 理 人 李春熹 住南投縣南投市○○○村○○路00號
複代理人 許麻 住南投縣南投市○○○村○○路00號
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寶鑾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提及「債務人林寶鑾在繼承被繼承人蕭文謙所
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蕭豪珈應連帶給付…」,然聲請狀
內債務人僅列林寶鑾,是否漏列債務人蕭豪珈,請具狀釋明
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寶鑾(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如債務人需增加蕭豪珈,亦請一併提出債務人蕭豪珈(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
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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