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0431號
CHDV,102,司促,10431,2013082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43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住台北市○○○路0段000號
代 理 人 李春熹  住南投縣南投市○○○村○○路00號
複代理人  許麻   住南投縣南投市○○○村○○路00號
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寶鑾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提及「債務人林寶鑾在繼承被繼承人蕭文謙
  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蕭豪珈應連帶給付…」,然聲請狀
  內債務人僅列林寶鑾,是否漏列債務人蕭豪珈,請具狀釋明
  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寶鑾(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如債務人需增加蕭豪珈,亦請一併提出債務人蕭豪珈(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
  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