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40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呂佳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柒佰零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
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
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
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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