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243號
債 權 人 誼冠鋼品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巷000號
法定代理人 楊淑惠 住台中市○○區○○路○○巷000號
送達代收人 林東潭
住台中市○○區○○路○○巷0號
上列債權人誼冠鋼品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許淑玲即高峰工程行等
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誼冠鋼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峰工程行之工商登記表。
二、請提出債務人許淑玲、徐淑慎(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