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200號債 權 人 蔡英孝上列債權人蔡英孝因與債務人王信淳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英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王信淳、王信學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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