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0200號
CHDV,102,司促,10200,201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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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200號
債 權 人 蔡英孝
上列債權人蔡英孝因與債務人王信淳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蔡英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債務人王信淳王信學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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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