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0165號
CHDV,102,司促,10165,2013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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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16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王伯豪
債 務 人 鄭美芳即鄭珺云即鄭美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貳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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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