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0132號
CHDV,102,司促,10132,2013081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132號
債 權 人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聖原
債 務 人 吳民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伍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本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