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0046號
CHDV,102,司促,10046,2013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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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046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洪嘉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洪嘉平於民國(下同)93年04月29日書立現金
     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
     償方案』貸款金額2萬元。以年利率11﹪固定利率計
     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
     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
     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加收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二)、相對人洪嘉平於93年04月29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
     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
     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
     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
     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
     延依核准貸款額度5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
     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三)、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
     款,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5年08月19日及95年08月
     15日後即分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二筆合計
     積欠金額達新臺幣57,272元正(其中10,318元部份利
     率以11%計;另46,954元部份利率以17%計(現願縮
     減以15.5%計))。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
     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004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嘉平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1%    │
│  │10318 │     │8月2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洪嘉平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5%   │
│  │46954 │     │8月16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嘉平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318 │     │9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洪嘉平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新臺幣│
│  │46954 │     │9月17日起  │      │100元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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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