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009號
債 權 人 力霸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員林鎮○○路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莊素珠 住彰化縣員林鎮○○路0號2樓
送達代收人 黃榮裕
住彰化縣員林鎮○○○街00號
上列債權人力霸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許淑玲即高峰工程
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力霸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高峰工程行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許淑玲之最新之
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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