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54號
CHDV,101,重訴,154,20130812,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戴文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欽明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165,4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297,4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