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691號
CHDV,100,訴,691,20130828,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91號
原   告 洪議雄
訴訟代理人 洪崐源
原   告 張家烈
      (即原告張傳深之承受訴訟人)
      張家豪
      (即原告張傳深之承受訴訟人)
      張家興
      (即原告張傳深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①賴彥凱
      ②賴佩君
      ③賴彥翔
兼上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④林貴英
被   告 ⑤李禮勝
訴訟代理人 李佳諭
      林建賢
被   告 ⑥王淑芬
訴訟代理人 楊永上
被   告 ⑦李大福
訴訟代理人 李協良
被   告 ⑧李瑞卿
訴訟代理人 李進源
      李林玉珠
被   告 ⑨楊李腰
訴訟代理人 楊漢城
被   告 ⑩李芳洲
      ⑪李明同
      ⑫曾芙蓉
      ⑬李小鳳
      ⑭李素霞
      ⑮吳義順
      ⑯李義清
      ⑰李義忠
      ⑱李平治
      ⑲李碧雲
      ⑳李萬發
      ㉑李清陽
      ㉒李發
      ㉓李清河
      ㉔李雪鳳
      ㉕李維堯
      ㉖李宏鈞
      ㉗李明泉
      ㉘莊錦龍
上列⑧至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家仁  住彰化縣花壇鄉○○村○○街00號
被   告 ㉙李載鵬 住彰化縣花壇鄉○○村○路街000 巷00
            號
      ㉚李載裕 住彰化縣花壇鄉○○村○路街000號
兼上列
㉘至㉚共同
訴訟代理人 ㉛李載煉 住彰化縣花壇鄉○○村○路街000號
被   告 ㉜李婉瑜 住彰化縣花壇鄉○○村○○路00巷00號
      ㉝楊李蕊 住彰化縣大村鄉○○村○○路000號
上一人即㉝
訴訟代理人 楊正全  住同上
被   告 ㉞李光明 住彰化縣花壇鄉○○村○路街000巷00
            號
      ㉟李邱秀欺 住同上
      ㊱李光輝 住同上
      ㊲李素秋 住彰化縣花壇鄉○○村○○街000號
兼上列
㉝至㊲共同
訴訟代理人 ㊳李鳳妹 住彰化縣員林鎮○○路000巷00號4樓
被   告 ㊴李清智 住彰化縣花壇鄉○○村○○街00號
      ㊵李存德 住彰化縣花壇鄉○○村○路街000 巷00
            號
      ㊶賴雅惠 住彰化縣社頭鄉○○村○○路0○000號
      ㊷許賴蘭 住彰化縣花壇鄉○○村○○路0段000號
      ㊸賴雅玲 住彰化縣永靖鄉○○村○○巷000號
      ㊹賴承儒 住彰化縣大村鄉○○村○○路000巷0號
      ㊺賴招  住彰化縣大村鄉○○村○○路000巷0號
      ㊻賴美麗 住彰化縣大村鄉○○村○○0巷00弄0號
      ㊼賴永崧 住彰化縣大村鄉○○村○○路000巷0號
      ㊽賴秀霞 住彰化縣員林鎮○○路0 段000 巷00號
      ㊾李淑珠 住彰化縣花壇鄉○○村○○街000 巷00
            號
      ㊿李維垣 住彰化縣花壇鄉○○村○○路0段000巷
            00號
      陳秀娟 住彰化縣花壇鄉○○村○路街000巷00
            號
      李俊慶 住同上
      李崇誠 住同上
      李文杰 住同上
      陳李淑嬌 住彰化縣花壇鄉○○村○○巷00號
      錢祖輝 住彰化縣大村鄉○○村○○路000 巷0
            號7樓
      賴榮敦 住彰化縣大村鄉○○村○○路0 段000
            ○0號
      賴素梅 住彰化縣埔鹽鄉○○村○○路00號
      賴素琴 住彰化縣社頭鄉○○村○○路0段000號
      賴海林 住彰化縣大村鄉○○村○○路0 段000
            ○0號
      李月女 住彰化縣花壇鄉○○村○○路0段00號
      李桂花 住彰化縣花壇鄉○○村○○路0段000巷
            00號
      李瑞興 住苗栗縣竹南鎮○○里○○地00號
      吳秋萍 住彰化縣大村鄉○○村○○路0段0巷00
            ○00號
      吳秋霞 住台中市○里區○○街0段00巷00號3號
      柯月鳳 住彰化縣鹿港鎮○○巷00號
      柯秀月 住彰化縣鹿港鎮○○里○○路0 段000
            巷0弄00號
           居台中市○里區○○路000巷0弄00號
      柯朝清 住彰化縣鹿港鎮○○里○○巷00○0號
      柯朝和 住同上
      柯朝賢 住彰化縣鹿港鎮○○里○○巷000弄00
            號
      柯朝發 住彰化縣鹿港鎮○○路0段00巷00號
      柯朝展 住彰化縣鹿港鎮○○路0段000巷0弄00
            號
      葉能煌 住台中市○區○○里○○路0○00號
      葉阿雪 住台中市○○區○○里○○路00號
      葉梨朱 住彰化縣員林鎮○○○路000巷00弄00
            號
      葉明清 住彰化縣花壇鄉○○村○○路0 段000
            巷0號
      李鳳英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
      王李雪 住台中市○○區○○○街00號
      楊李隨 住彰化縣花壇鄉○○村○○街000巷00
            號
      吳閎珺 住彰化縣大村鄉○○村○○路0段0巷00
            ○00號
      吳素芬 住同上
      吳素萍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00巷000○0號4
            樓
      吳姿嫻 住彰化縣大村鄉○○村○○路0段0巷00
            ○00號
      林永山律師即李闖草之遺產管理人
      林永山律師即失蹤人李陳抱之財產管理人
受告知人  彰化縣花壇鄉農會
           設彰化縣花壇鄉○○村○○街000號
法定代理人 鄭三明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26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三十五頁附表四「1148地號土地(即附表一編號1 所示土地)應有部分」欄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編號32張家烈、編號33張家豪、編號34張家興之「1/24」記載,均各應更正為「1/7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關於原告張家烈張家豪張家興於附 表四中114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記載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准原告之聲請,依裁定更正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