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粘文輝
具 保 人 黃金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1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金樹因受刑人粘文輝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 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 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 ,爰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 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法院裁定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如具保停 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 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 第26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 萬元,由具保人於民 國102 年4 月3 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 知單)、同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 紙在卷可稽。嗣聲請 人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未到,再依法拘提受 刑人到案未果等情,固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 2 紙、點名單、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 書各1 紙附卷可憑,惟受刑人經通緝後,已為警緝獲,並於 102 年8 月16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服刑,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各1 份卷內可考。準 此,受刑人現已非處於逃匿之狀態,具保人之保證責任,於 102 年8 月16日受刑人到案服刑後,已經消滅,參照前揭說 明,即不得再沒入其保證金,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