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097號
CHDM,102,聲,1097,2013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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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畯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案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3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台,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家畯所涉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偵字第4707 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 扣案之筆記型電腦1 台,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 被告供承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處分 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 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470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 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屬實。扣案之筆記型電腦 1 台,確屬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復據被告供承在 卷,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等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 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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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