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055號
CHDM,102,聲,1055,2013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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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家寳
即 被 告     
具 保 人 薛世紀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
執聲沒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世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薛世紀因受刑人黃家寳犯加重竊 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 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 保人而無著,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家寳前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並釋放一節,嗣受刑人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執行,經聲請人發布通緝在案,本件亦 經聲請人以彰化地檢102年彰檢文執緝字第738號併案發佈通 緝,且迄未緝獲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102年刑 保字第92號收據影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6月27 日之併案通緝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 在卷為憑;又具保人薛世紀經合法通知,應督促受刑人到案 執行,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有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佐; 此外,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 ,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 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前揭繳納保證金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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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