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2年度,328號
CHDM,102,交易,328,201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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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易字第3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佳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
35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告訴人游明通告訴被告簡佳玲過失傷害案件,起 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 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 調解,並於民國102年8月2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彰化縣員林 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憑,爰 依首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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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