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1號
原 告 方春子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林易玫律師
被 告 歐陽清和
兼訴訟代理 蔡素真
人
被 告 温林秀琴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複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3 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被告姓名欄、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溫林秀琴」之記載,應更正為「温林秀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