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504號
PTDV,102,訴,504,201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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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04號
原   告 方聖鈞 
被   告 李育承 
      陳佳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 該裁定已於同年月5 日送達,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 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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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