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54號
原 告 鄭茂榮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並請於起訴狀表補列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