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24號
PTDV,102,補,424,2013080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24號
原   告 楊秀猛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讓錦等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請於收
受本裁定15日內補正如下事項:㈠欲請求分割之土地有幾筆?其
所有權人有幾人(如僅有一人,無請求分割問題)?各為何人?
以及各該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多少(請依照土地登記謄本,詳列
載於一張明細表提出)。㈡原告主張之分割圖所示方案,請以地
籍圖影本為底稿繪製提出。㈢主張分割方案之理由何在?㈣又依
該方案,原告本人可分得系爭土地之面積(計算式?涉及本件裁
判費用之計算)為多少?㈤請以地籍圖影本為底稿,概略繪製系
爭土地之目前占用(何人)現狀及四週之通路。㈥各所有權人之
最新戶籍資料。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