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86號
PTDV,102,監宣,86,201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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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黃俊明
相 對 人 陳秀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秀裕(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選定黃俊明(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陳聖峯(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俊明之配偶即相對人陳秀裕( 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因精神分裂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 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之規定,聲請宣 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上開各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興安診所診斷 證明書、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影本等件為證,並 經本院前往聲請人住處,於鑑定人黃文翔醫師前點呼相對人 ,其自言自語不知所云。本院另就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 訊問鑑定人,經鑑定人鑑定結果,認相對人於68年間被發現 有明顯精神症狀,雖曾就醫治療,然因藥物副作用而停藥迄 今,目前由家人接回家中,並由家人看護照顧。個案情緒起 伏大,會有情緒激動、聽幻覺、視幻覺、關係妄想、被迫害 妄想、思考遲緩等精神症狀。個案衣著有明顯污漬,身體清 潔度不佳,思考邏輯偏離現實,談及他所不信任的人物時會 有激動情緒,認知功能嚴重受損,行為退化,現實判斷力不 佳。可以自己進食、沐浴、翻身、大小便、移動身體、更衣 等皆可以自理,然完全無處理財產之能力。個案各項功能退 化嚴重,簡單的衣、食、衛生等生活內容雖然可以自理,但 因有幻覺與妄想不斷干擾,導致情緒浮躁不安,無法分辨真 實世界與妄想、幻覺世界的區別,必須長期依賴家人、醫療 或養護機構照顧。個案目前已經處於慢性精神分裂病狀態因 而導致個人之認知功能嚴重失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嚴重受損,此外也已經失去現 實判斷能力,完全無法獨力處理個人法律事務與從事個人財 務管理,也無法主張或維護個人權益,應該已經達到監護宣 告之標準等情,有本院102 年6 月18日訊問筆錄、屏安醫院 102 年6 月19日屏安醫字第(102 )0255號函附之精神鑑定 報告書1 份在卷可憑。本院綜合上開勘驗結果及鑑定人之意 見,認相對人確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



示之程度,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 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 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 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 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修正後之民 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 項、第1111條之1 定有明文。四、本院審酌聲請人黃俊明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之其他親屬 即胞妹陳卿卿陳亮吟、胞弟陳聖峯及叔父陳炎珍同意由其 擔任監護人,有親屬會議紀錄可稽,是由聲請人黃俊明負責 護養及照顧相對人並管理其財產,應能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 益,爰選定聲請人黃俊明為監護人。另依上開規定,法院於 選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及依民 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 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 清冊,並陳報法院。為使黃俊明得於期限內開具財產清冊並 陳報法院,並衡酌陳聖峯係相對人之胞弟,上開親屬亦同意 由其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爰併指定陳聖峯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如欲申請辦理監護登記,宜先確定本裁定是否生效。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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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