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2年度,234號
PTDV,102,司家補,234,2013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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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補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曾進昌
一、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石佳蓉石宇翔間請求否認婚生子
  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查,請求否認婚生
  子女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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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