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2年度,3號
PTDV,102,司執消債清,3,201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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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童信華
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黃智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2 年度消 債清字第1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 有中華汽車乙輛(車牌號碼000 -00、1999年份、汽缸容量 1997)元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貳份,有債務人 陳報狀、汽車行車執照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附卷可稽。債務人所有上開之汽車,因年份已高,已無清算 實益,而債務人所有保單,業經解約並將解約所得金額作成 分配表,經本院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 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附卷可稽,爰依首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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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