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05號
原 告 邱張鳳嬌
邱昇亮
邱素美
邱素香
邱素萍
被 告 張義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2 年度交訴字第66號),經原
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歐慧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