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2年度,105號
PTDM,102,交附民,105,2013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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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05號
原   告 邱張鳳嬌
      邱昇亮
      邱素美
      邱素香
      邱素萍
被   告 張義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2 年度交訴字第66號),經原
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歐慧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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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