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鴻興
選任辯護人 蔡桓文律師
被 告 蔡讚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嗣被告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