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1年度,123號
PTDM,101,交附民,123,201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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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23號
原   告 野口汐里
      野口朱音
兼 上2 人 野口祥子
法定代理人
原   告 野口初雄
      野口文子
上 5  人
送達代收人
兼訴訟代理 郭清寶律師
人     鍾靚凌律師
被   告 李國毅
上列被告李國毅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1 年度交訴字第73號)
,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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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