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號原 告 陳銘賀 被 告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代 表 人 呂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亞芸 謝詒茹 卓憲弘 上列被告因地價稅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102年9月17日上午10時5分於本院第4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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