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劉陳興 住宜蘭縣宜蘭市○○路0段0巷0號
居宜蘭縣宜蘭市○○路○段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看守所羈
押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樹桂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1號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995,9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