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1號
ILDV,102,訴,31,2013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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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劉陳興  住宜蘭縣宜蘭市○○路0段0巷0號
           居宜蘭縣宜蘭市○○路○段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看守所羈
           押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樹桂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1號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995,9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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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