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曹開明
相 對 人 友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奕然(原名吳中翔)
吳素蓮
吳素玉
吳勝創
相 對 人 吳宗芸(原名吳慶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5年4月18日,分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友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63,363元之抵 押權,並約定清償日期為85年11月10日,依法登記在案。茲 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本金963,363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 ,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 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支票及退票單 等影本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 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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