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868號
ILDV,102,司促,4868,20130828,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康羽承(原名康月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貳佰柒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康羽承(原名康月嬌)於民國94年06月02日向債權
   人借款470,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6月02日起至民國101
   年06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
   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8月26日止累計498,274元正未
   給付,其中325,625元為本金;146,510元為利息;26,139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86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康羽承(原│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325625│名康月嬌)│8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