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377號
ILDV,102,司促,4377,2013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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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377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頭城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林民讚
代 理 人 羅碧雪
債 務 人 林浴沂
      林秀女
一、債務人林浴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壹仟
  柒佰零壹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林秀女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
  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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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