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377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頭城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林民讚
代 理 人 羅碧雪
債 務 人 林浴沂
林秀女
一、債務人林浴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壹仟
柒佰零壹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林秀女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
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