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339號
ILDV,102,司促,4339,201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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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33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李明熾
      李國鎕
一、債務人李明熾李國鎕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
  捌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李明熾於民國98年起就讀輔仁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李國鎕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
  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2筆,計
  新臺幣108,946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
  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
  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
  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李明熾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
  尚餘本金13,823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權人屢
  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李國鎕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
  益。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33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1 │新臺幣│李明熾、李│自民國101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13823 │國鎕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1 │新臺幣│李明熾、李│自民國101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823 │國鎕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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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