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563號
債 權 人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債 務 人 朱滄河(即被繼承人朱李碧綾之繼承人)
朱淑芬(即被繼承人朱李碧綾之繼承人)
朱麗慧(即被繼承人朱李碧綾之繼承人)
朱淑真(即被繼承人朱李碧綾之繼承人)
朱麗玲(即被繼承人朱李碧綾之繼承人)
朱淑美(兼被繼承人朱李碧綾之繼承人)
朱宜臻(即被繼承人朱李碧綾之繼承人)
朱瑞 (即朱瑞瓊,被繼承人朱李碧綾之繼承人)
朱威全(即被繼承人朱李碧綾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務人朱滄河、朱麗慧、朱淑真、朱麗玲、朱淑美、朱宜臻 、朱瑞 (即朱瑞瓊)、朱威全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壹佰捌拾捌萬肆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請求之一部不得發 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3 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總則之規定於督促程序 亦有其適用。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查債務人朱淑芬(即被繼承人朱李碧綾之繼承人)之住所為 宜蘭縣宜蘭市戶政事務所之住址,有內政部戶役政系統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承首開說明,督促程序如 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為之;另依民事 訴訟法第149條,對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 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是由債務人之住所既為戶政事務所之 住址,此為行蹤不明者依戶籍法逕為改列之措施,依一般郵 政送達顯難達成,足認為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屬須 為公示送達之事件,不得聲請督促程序,揆諸前開說明,債 權人對於朱淑芬之請求於法不合,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 效力。
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