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4號
原 告 白蓮寺
法定代理人 黃麗芬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複代理人 林詠御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訴訟代理人 陳睿榮
複代理人 張偉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1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設宜蘭縣宜蘭市○○路00號6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設台北市○○○路0段000號」;關於「訴訟代理人張偉良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陳睿榮住宜蘭縣宜蘭市○○路00號5 樓複代理人張偉良住同上」。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關於「宜蘭縣冬山鄉○○段0000 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宜蘭縣冬山鄉○○段00地號」;編號7 關於「道」之記載,應更正為「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