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關係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96號
ILDV,101,訴,396,20130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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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6號
上 訴 人 富嵿水泥製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惠
被上訴人  同昌建築無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乾鐘
被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行
法定代理人 李振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2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 2年7月2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2年7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 憑,是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自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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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嵿水泥製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昌建築無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