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464號
ILDM,102,聲,464,2013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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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黃煜叡
具 保 人 黃景德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
2年度執再字第62號、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景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黃煜叡前因偽證等案件,於本 院審理中經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由具保人 黃景德於民國100年11月1日出具現金保證(100年刑保工字 第0000000號)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 100年度簡字第82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30日及有期徒刑 3月確定,其中所處拘役30日部分業於101年3月7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另所處有期徒刑3月部分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易服社會 勞動,被告雖已完成233小時之社會勞動,卻拒絕履行剩餘 313小時之社會勞動,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 知被告及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被告均未到案,經囑警 拘提亦未能拘提到案等情,有前開刑事簡易判決、戶役政連 結作業系統個人資本資料、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102年4月12日竹檢榮執正102執再助3字第009232號函、 拘票、報告書、送達證書、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檢察署102年7月2日宜檢文廉102執再62字第10039號函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6月13日基檢達乙102執再 助25字第12711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 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國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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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