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莊庭樂即鄭蘭芳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7 月1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