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蕭韻婷
代 理 人 蕭逸之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5 月2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