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306號
SLDV,102,重訴,306,201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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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06號
原   告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宗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錢清祥律師
被   告 向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 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零陸拾元,此項 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7 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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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向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