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原 告 謝馥禧
訴訟代理人 董晉良律師
徐嘉明律師
曾耀賢律師
馬偉涵律師
被 告 侯曉明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顏邦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9 月11日下午3 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