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玉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清香、黃良雄間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6,715,228元(計算式:21,4
76,948元+5,238,280 元=26,715,2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370,7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