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86號
被 告 愛家光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文進
人
上列被告與原告凱薩琳生技國際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答辯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 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 ;又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10日內提出 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之民訴 訟法第265 條、第267 條第1 項規定即明。茲限被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 接通知他造,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俊燁
附件
一、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 載之。(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 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 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 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 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 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 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 ,其理由。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
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四、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 回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 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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