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86號
原 告 凱薩琳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惠
訴訟代理人 翁方彬律師
複代理人 簡仕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家光電有限公司等4 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薪昌公司之名稱、兼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 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 第116 條第1 款、第2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薪昌公司」之完 整名稱、兼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真正住所或居所,於法不 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俊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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