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75號
原 告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甲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
肆拾貳萬柒仟叁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零伍拾
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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