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875號
SLDV,102,補,875,2013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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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75號
原   告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甲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
肆拾貳萬柒仟叁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零伍拾
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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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