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57號
原 告 倫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莉鈴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亞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健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伍萬叁仟肆佰伍拾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陸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