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102年度婚字第40號
原 告 郝同好
被 告 鍾 華 原住香港新界石岡口村大馬路23號E 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
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兩造間婚姻關係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72年4 月12日,與香港商人 即被告鍾華在台北市來來大飯店(現已更名為台北喜來登大 飯店)舉行結婚典禮,婚後被告住居在新北市○○區○○路 00巷00號,惟被告則因事業均在國外業務繁忙,而與原告聚 少離多,且疏於辦理結婚之戶籍登記,歷經原告催促,至今 仍未辦理,惟雙方均承認彼此夫妻關係,被告寄來書信均以 「太太」稱呼原告。但近年來被告失聯,原告歷尋未果,擔 心不已,因未依法辦妥結婚登記,致查尋工作發生困難,又 因原告所居住之房屋與人有訴訟紛爭,原告因與被告未為婚 姻戶籍登記致無法解決,為此訴請確認兩造婚姻關係存在等 語,並聲明:⑴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存在。⑵被告 應協同原告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⑶訴訟費用由被告 負擔。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 之聲明或陳述。
四、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 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 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 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 。查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於民國72年4 月12日在台北「來 來大飯店」舉行公開結婚儀式,並有二人以上之證人在場見 證,兩造間婚姻關係已合法成立,惟因婚後被告忙於事業而 未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致兩造間之婚姻關係成立與
否不明確,足使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 項危險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故原告訴請確認其與被告間之 婚姻關係成立,應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 明。
五、按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 用法,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前段定有明文。且涉外民事 ,在本法修正施行前發生者,不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99年5 月26日修正公布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2條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婚姻成立之要件,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 亦為有效,此為99年5 月26日修正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1條第1 項所明定。又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 人,96年5 月23日修正前民法第98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本 件被告雖係香港居民,但原告為我國國民,且兩造在涉外民 事法律適用法修正前,已於72年4 月12日結婚,是關於兩造 婚姻之成立與效力,自應適用中華民國民法相關規定。六、原告主張兩造於72年4 月12日,在台北「來來大飯店」宴客 舉行公開結婚儀式,並有二人以上之證人在場見證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結婚現場照片2 張、結婚證書等件為證,並經 證人即原告之姪女孫美鳳到庭供證:「(問:原告有無結婚 ?)我見過原告的老公,我知道她先生是作建築,他是香港 人。原告在來來飯店結婚的時候我有去參加,當時只有宴請 一桌。(提示照片,問:照片中的人有沒有你?)有,照片 後排的人是我,原告先生是在我頭下方的人,這照片是在來 來飯店的房間內照的。(問:在何處看過被告?)在原告家 有看過,在結婚現場也有看過,但我已經很久沒有看到被告 。」(見本院102 年8 月1 日言詞辯論筆錄),可見原告所 主張之事實應堪採信。則兩造在本國內舉行公開婚宴,已踐 履修正前民法第982 條第1 項規定之法定要式,應認已合法 成立婚姻關係,是原告據此訴請判決兩造婚姻關係成立,即 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原告另請求被告協同辦理結婚戶籍 登記部分,因戶籍法第33條第1 項規定:「結婚登記,以雙 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 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 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並無協同辦理必要 ,則原告於本件勝訴判決確定後,既得逕持確定之判決請求 為結婚戶籍登記,則其請求被告協同辦理結婚戶籍登記,即 無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韻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