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06年度,322號
SDEV,106,沙小,322,201708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沙小字第32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曾金燦
複代理人  柯中偉
被   告 曾子蘋
被   告 曾萬居
被   告 許米安即許世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66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表:
┌────┬────────────────────┬───┬─────────────────────────┐
│債權本金│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年利率 │
│(新臺幣)│ │ │ │
├────┼────────────────────┼───┼─────────────────────────┤
│ 36612元│民國105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06年5月3日止 │ 1.15%│自民國106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 36612元│民國106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 2.15%│按年利率0.115%,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年利率0.23%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