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4067號
SLDV,102,司票,4067,2013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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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067號
聲 請 人 吳美馨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
  幣壹仟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楊全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提出本票原本。
 ㈣補正明確之請求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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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