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067號聲 請 人 吳美馨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 幣壹仟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楊全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提出本票原本。 ㈣補正明確之請求聲明。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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