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8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
送達代收人 吳育樺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周肇初、吳青夏、王
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 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 法院管轄,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肇初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 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周肇初已於94年3 月11日遷出國外,其 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 合;債務人吳青夏住於臺北市松山區、王德住於新北市蘆洲 區,均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