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56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遠雄U未來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翠琴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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