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6561號
SLDV,102,司促,16561,201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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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5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雄U未來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翠琴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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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